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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价买的产品退费得按原价

发布时间:2023-03-23 11:44来源:网络 阅读量:6738   
优惠价买的产品退费得按原价

近期,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通过暗访形式,收集了部分医疗美容机构的手术术前告知书、知情同意书、医疗美容问诊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等各类协议共计61份,发现部分合同格式条款排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显失公平。3月16日,重庆市消委会联合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广告处对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并提出修改建议。

合同解除后不退费或仅退还部分费用

●条款:如甲乙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发生费用,甲方需将已收取的该客户的服务费用退回,不包含麻醉费用、住院费用及其他费用。本中心所有项目一经办理将不予退还。

●点评:合同解除后相关费用的结算,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确定,不得将未产生或未完全产生的相关费用,约定部分或全部不予退还。

●建议:

删除类似“不包含麻醉费用、住院费用及其他费用”等提前限制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条款内容,或者修改为“依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费用结算”。

预付卡余额概不退还

●条款:如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消费已办卡项目,只能转消费,不退还现金。

●点评:在预付式消费中,合同解除后,消费者事先预存的费用仍属于持卡人所有,经营者没有权利将卡内余额作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取回钱款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退款责任。

●建议:删除这一条款,或者修改为“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购买产品和服务时享有优惠,但是退款时按照原价抵扣费用

●条款:包年及套餐项目本身就是优惠套餐,如客户坚持要退款,可按客户实际使用产品支数单价折算退款。

●点评:经营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诺对消费者以优惠后的价格进行服务,就不能在退款时以优惠前的价格进行折算,以此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退款责任,而应当按照优惠消费后剩余的金额予以退款。

●建议:修改为“按照实际服务过程中商家承诺的优惠后价格进行结算”。

强行使用消费者肖像,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

●点评:法律赋予了自然人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医美机构通过设置不公平的格式性条款,强行让消费者拍照并使用其肖像,甚至用于商业目的,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权。

●建议:删去“必须照相”“同意放弃所有权”“同意用于商业目的”等提前限制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相关条款,增加“经营者应当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擅自拍照和使用照片,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亦不得擅自用于商业目的”等表述。

修复费用自理,免除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条款:乙方若对术后效果不满意,甲方可为乙方进行免费修复,医疗美容修复期间乙方需自理麻醉费、住院费及其他费用。卧蚕为精细部位,如发生效果不满意的情形,向本院申请,经核查针对客户操作后情况确认需要降解,可予以降解操作,需要退费者本人愿意承担8800材料费。若在执行手术时发生意外紧急情况,本人及家属同意接受贵机构的紧急抢救处置措施,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再次手术费用)。

●点评:若经营者不能按照约定完成医美服务,应当承担包括修复、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在内的民事责任。若由于医美机构的原因导致手术未达到约定效果,应当承担因修复产生的全部费用。

●建议:删除提前限制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相关条款,改为“因医美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未达到约定效果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机构承担包括修复在内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设置严苛附加条件推卸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负担

●条款:严格遵守告知书的规定或者医师根据具体情况特别告知的治疗须知,并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后果及治疗费用。祛痘期间乙方使用其他品牌导致效果不佳、乙方属于特殊体质或过敏体质等导致效果不佳,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点评:医疗美容机构设定严苛的美容术后保养条件,实际是将治疗效果不佳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稍有不符合列明的情况,经营者即可据此免责,减轻自身责任。

●建议:删除“责任自负”“自行负责”“自行承担”以及“院方概不负责”等表述,改为“若出现治疗或保养效果不佳等情形的,医疗美容机构和消费者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综合判定责任承担”。

美容院对签订的合同有唯一解释权

●条款:本中心保留调整任何收费及更改各项细则权利。本中心对会员章程保留最终解释权。

●点评: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遵循公平、诚实的原则,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基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优势,应该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而非医疗美容机构具有唯一解释权。

●建议:将“本中心对会员章程保留最终解释权”修改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依照相关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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